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章程》,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为宗旨,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实现健康中国的理想和责任,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
3、具备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提供自愿服务所必需的资质、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1、公益捐助活动;
2、培训、学术交流活动;
3、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宣传活动;
4 、与基金会相关各项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
1、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2、会议服务;
3、文秘、档案;
4、摄影摄像;
5、媒介宣传;
6、其他。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各项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保障;
3、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4、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配合基金会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从事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领域的志愿服务的,还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效资质和能力;
2、履行志愿服务的承诺,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服务活动,并在各项服务活动中不得泄露要求保密的信息,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3、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基金会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志愿者可根据基金会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向本会索取表格,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
第九条 志愿者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和志愿者递交纸质表格后,即成为基金会注册志愿者,可以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为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颁发荣誉奖状及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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