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基金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会档案,是指基金会在开展公益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视音频、图片、刊物、信函、合同和凭证等电子和纸质记录;涵盖行政人事、党建、项目运行和财务账册等。
第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和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科学管理,条理系统,编号规范,查找方便。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档案工作由基金会秘书长统一领导,综合部是基金会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承担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交接。
第六条 综合部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基金会的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统筹基金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
(二)对各部门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管理基金会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协助做好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综合部档案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接收、立卷、保管、鉴定与销毁等的档案工作及档案库房管理;岗位人员要求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熟悉基金会业务,掌握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各部门人员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文件材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和归档交接。
第三章 形成与收集
第九条 各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第十条 下列文件材料应当纳入收集范围
(一)行政档案。包括理事会会议资料和决议;与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往来信函、协议,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对外发布制度、报告等公开信息材料;党建活动。
(二)项目档案。包括立项申请、项目方案、协议、执行文件等归档文件。
(三)人事档案。
(四)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基金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普通档案保管期10年,重要档案永久保管;人事、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还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整理与归档
第十二条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档案文件分类方案一经确定,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和行政档案一般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整理和归档,项目档案以项目为单位,原则上在项目结题后3个月内完成整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 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档案管理专职人员实现随办随归,并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 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档案基本属性。
行政档案XZ + 类别 + 年度 + 册数
项目档案XM + 项目编号 + 册数
人事档案RS + 类别 + 年度 + 册数
财务档案CW + 年度 + 册数
第五章 保管与借阅
第十六条 档案存储和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电子档案需有备份;档案库资料要防火、防水和防污染,定期清扫除尘;建立档案台账,定期清点档案数量。
第十七条 档案借阅规定
(一)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须经部门负责人、理事长或秘书长的批准;
(二)借阅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涂抹和污损档案;
(三)未经许可不得复印档案,不得带离档案保管场所;
(四)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的批准外借的档案,须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第六章 鉴定与销毁
第十八条 综合部会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 档案销毁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档案来源部门和基金会领导审核批准,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综合部负责人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基金会依据贡献值,将给予表扬,晋升等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的人员,依据违规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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