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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6-03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基金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的基金会档案,是指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视音频、图片、刊物、信函、合同和凭证等电子和纸质记录涵盖行政人事党建、项目运行和财务账册等。

第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和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科学管理,条理系统,编号规范,查找方便。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档案工作由基金会秘书长统一领导,综合部基金会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承担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交接

 综合部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基金会的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统筹基金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

(二)对各部门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管理基金会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协助做好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综合部档案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接收、立卷保管、鉴定与销毁等档案工作档案库房管理岗位人员要求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熟悉基金会业务掌握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各部门人员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文件材料日常收集、整理和归档交接


第三章 形成与收集

第九条 各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第十条 下列文件材料应当纳入收集范围

(一)行政档案。包括理事会会议资料和决议;与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往来信、协议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对外发布制度、报告等公开信息材料;党建活动

(二)项目档案。包括立项申请、项目方案、协议、执行文件归档文件

(三)人事档案。

(四)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基金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普通档案保管期10年,重要档案永久保管;人事、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章 整理与归档

第十二条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档案文件分类方案一经确定,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和行政档案一般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整理和归档,项目档案以项目为单位,原则上项目结题后3个月内完成整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 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档案管理专职人员实现随办随归,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 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档案基本属性。

   行政档案XZ + 类别 + 年度 + 册数

   项目档案XM + 项目编号 + 册数

   人事档案RS + 类别 + 年度 + 册数

   财务档案C+ 年度 + 册数


五章 保管与借阅

十六 档案存储和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电子档案需有备份;档案库资料要防火、防水和防污染,定期清扫除尘建立档案台账定期清点档案数量

第十七条 档案借阅规定

(一)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理事长或秘书长的批准;

二)借阅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涂抹和污损档案;

)未经许可不得复印档案不得带离档案保管场所

(四)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的批准外借的档案,须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鉴定销毁

第十八条 综合部会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 档案销毁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档案来源部门和基金会领导审核批准,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二十 综合部负责人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基金会依据贡献值,将给予表扬,晋升等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的人员,依据违规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三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21年2月23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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