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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时间:2025-06-03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披露管理,增强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原则是依法及时披露,公布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方便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信息:

(一) 名称和住所,宗旨和活动范围;

(二) 章程、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制度

(三) 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 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五) 重大变动信息、重大事件

(六)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披露的信息

(一) 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披露信息;

(二) 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六条 基金会披露信息渠道包括

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内刊等)、大众媒体(电视、报刊、广播和媒体网站)、邮寄或电邮、新闻发布会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基金会中心网等。

第七条 年度工作报、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基金会官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公益资助项目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内容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对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通过网站或媒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及确认,报请理事长批准后予以公开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理事长或被授权人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披露

第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21629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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