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披露管理,增强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原则是依法及时披露,公布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方便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信息:
(一) 名称和住所,宗旨和活动范围;
(二) 章程、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制度;
(三) 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 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五) 重大变动信息、重大事件;
(六)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披露的信息:
(一) 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披露的信息;
(二) 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六条 基金会披露信息渠道包括:
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内刊等)、大众媒体(电视、报刊、广播和媒体网站等)、邮寄或电邮、新闻发布会、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基金会中心网等。
第七条 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基金会官网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公益资助项目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内容,申请和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
第九条 对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通过网站或媒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及确认,报请理事长批准后予以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要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理事长或被授权人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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